催收国标正式实施
公司动态 财经 金融虎网 · 19小时前
近日,金融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显示,国家标准《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正式已于2月28日发布实施, 由TC180(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据消金财经显示,近日,金融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显示,国家标准《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正式已于2月28日发布实施, 由TC180(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奇步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度小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睿格钛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大同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柏(中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 、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之前《催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催收工作规范涵盖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六方面。

应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催收工作。在制度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提出,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


在人员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需明确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可组建专业催收团队。


《催收标准》还提出了六方面要求,具体如下:


• 合理配置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 设定具体催收人员选用标准和退出细则,要求催收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并签署个人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 建立完善催收人员履职行为长期监测机制,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不定期排查,对于不适合做催收人员的,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 催收人员如因重大违规操作退出从业机构,应保留相关违规记录。 


• 定期开展催收业务知识及合规操作培训,持续提升催收人员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


• 合理制定催收人员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将合规操作、催收效果、投诉情况等纳入综合考核,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在催收对象方面,《催收标准》特别强调,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催收机构仅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进行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若无关第三人主动表示愿意代债务人偿还逾期债务,且需告知债务人逾期欠款余额等必要个人信息,应事先取得债务人本人同意,若债务人已失联则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催收标准》还对催收时间和频次作出规定。《催收标准》明确,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已约定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应依约进行。合同协议约定至少应满足不在每日0点至6点进行催收


《催收标准》进一步规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未明确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在恰当时间开展,不应在每日22点至次日8点进行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范围内,不应频繁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若与债务人等另有约定则除外。


不得假冒党政机关开展催收。在催收行为方面,《催收标准》作出了六方面规范:


• 催收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表明所代表的金融机构名称与催收机构名称(若有),不得隐瞒身份,假冒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 


• 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余额、违约后果、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客观陈述,不得使用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夸大事实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 


• 催收人员应使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收款渠道,不得私自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收款或收取其他财物,不得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 如金融机构委托催收人员代收欠款,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出示金融机构书面委托证明;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拒绝催收人员代收行为,应允许其自主选择原还款路径。 


• 若债务人因服刑、被司法羁押或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短时间内丧失偿债能力,经金融机构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后可暂停催收,待相关情况好转后,视情况恢复催收。 


• 债务人完成逾期债务清偿后,金融机构应终止催收并通知第三方催收机构终止催收。


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在第三方机构的规范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应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和准入程序,并实施名单制管理。金融机构应按照外包机构资质与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内控管理、持续经营状况、业务合规情况、催收经验和服务品质、科技实力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场地环境和业界声誉等。


《催收标准》还指出,金融机构应与第三方催收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委托范围、委托期限、催收作业流程标准、信息安全、风险分担、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和过渡安排、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内容。金融机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将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承诺对催收作业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履行保密责任,配合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此外,《催收标准》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外包催收过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外包催收过程中各类异常情况导致的风险。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检查并形成评估检查报告。评估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形式,现场检查范围包括日常业务规范管理、人员管理、场地设备管理、业务转包情况等;非现场检查范围包括催收记录审查、录音录像抽查、系统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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