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网络理财平台,宣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由投资人通过该平台借款给借款人,利率22%左右。通过虚构借款人信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接收367名被害人共计8300多万资金,造成损失5000多万元。该平台一名负责风险防控的负责人,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获刑二年二个月。
原审判决认定,同案人甘某兵(已判决)于2010年投资成立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2014年2月环宇公司开设“中大财富P2P网络理财平台”,对外宣称该平台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由投资人通过该平台借款给借款人,投资人可获得借款利率22%左右的回报。
同案人甘某兵虚构借款人需要借款的信息,将虚假借款信息发布到平台,利用该平台共接受被害人黄某等367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398.960530万元,甘某兵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投资人回报、维持平台运营,被害人在累计提现共计人民币3347.702096万元后,剩余款项无法提取,损失共计人民币5051.258434万元。
被告人谭某作为环宇公司风控总监,负责审核该平台借款项目,共同参与变相吸收被害人投资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谭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谭某上诉称,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被害人黄某等人的投资并非由其主导,工作职责不负责对外吸收资金,客观上风控总监的工作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存在实质性关联。
经审理查明,环宇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该司收取借款人资料后,先由风控部门审核借款项目,通过一系列审核后经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吸收公众投资款至在该平台公布的夏某名下个人账户,再由该平台分至各“借款人”,“借款人”按期偿还本金、利息,支付平台借款管理费用。谭某作为环宇公司风控总监,其了解环宇公司上述经营模式,其明知环宇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参与了其中重要环节的事实。广州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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