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关于“山东归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山东归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山东归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于2024年8月7日立案侦查,并对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石某磊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案件侦查,最大限度做好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工作。
一、凡是山东归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集资参与人,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协议书、股权书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明细、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本人投资地点所属公安机关报案:
1.济南市槐荫区归仁超市发祥巷店投资人员
报案地点:济南市槐荫区西市场派出所发祥巷警务室(地址:归仁超市发祥巷店向南100米路口东南角,联系电话:83152110)
2.济南市历城区归仁超市隆悦公馆店投资人员
报案地点: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东风派出所(地址:历城区辛祝路9号,联系电话:88900455)
3.济南市市中区归仁超市海珀店投资人员
报案地点: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七里山派出所(地址:市中区七里山中路7号,联系电话:89737716)
二、集资参与人应依法、理性维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提供案件线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工作规定,对编造、散布各类谣言,虚假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经理、业务员以及其他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的人员)及获利出局人员应当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至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指定的涉案资金账户。对于对抗调查、拒不退款转移资产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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