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8人涉非法吸存罪被批捕 涉案额600余亿!
公司动态 曝光台 监管 金融虎 · 2018-04-24 12:14:00
“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执行总裁田景升、“幸福钱庄”负责人陶剑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警方调查,善林金融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金融虎讯  4月24日消息,善林金融总部被查今日有了最新进展。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发布通告,“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执行总裁田景升、“幸福钱庄”负责人陶剑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警方调查,善林金融通过门店推销与互联网营销相结合的“线上”、“线下”交易模式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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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自首,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产生巨大资金缺口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


经警方调查,“善林金融”采用传统的门店推销与互联网营销相结合的“线上”、“线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3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招聘员工并进行培训后,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的“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善林金融”通过推出各种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形成资金池,供周伯云等人任意使用。为了使“善林金融”这家公司看起来“家大业大”,更是不惜花费公众巨额资金,大规模开设线下门店,支付员工高额工资和高额提成,同时做足包装宣传,在民众中营造“大而不倒”的公司形象,骗取投资者的信任。经查,“善林金融”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盈利能力,其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随着时间推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崩盘。据此,“善林金融”系典型的庞氏骗局,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一步,警方将全力查清案情,追缴涉案赃款,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警方提示,公安机关现正对此案开展全力侦查,将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请各地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投资、转账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本人户籍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登记、报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据了解,在善林金融总部被上海警方立案侦查之后,4月18日,山西忻州、湖北十堰等地方公安也开始陆续发出公告,开展了对当地善林金融门店的调查,呼吁投资人进行报案登记。金融虎已证实了山西忻州对当地善林金融展开调查的真实性。


4月22日,业内有消息称,广东佛山市的善林线下门店也已被全部查封。一位善林投资人透露,4月22日下午,广东佛山警方对位于季华路万科金融中心的涉嫌非法吸存“善林金融”公司进行收网,抓获五区分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等主要涉案人员131人。消息还显示,经查,佛山市共有善林金融分公司下属营业部32家,涉案金额约14亿元,受损投资人1万多人。


警方此前曾 对媒体表示,在网上投资的受害者可以把体现投资的银行对账单(需银行盖章)、投资情况说明、个人身份与联系信息等,以纸质材料形式寄送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部门“善林公司专案组”。在线下门店投资的受害者,可以带好合同、汇款、转账等相关材料,到门店所属地的派出所报案,由当地经侦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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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已有多位投资人表示收到当地经侦部门的电话询问,也填写例如《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投资人登记表》,登记信息包括:投资基本状况、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承诺利息、付款方式、负责业务员姓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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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善林金融被调查事件的进一步发酵,诸多善林投资人亦陷入了恐慌之中。据媒体此前报道,迷茫的投资者们活跃在QQ群、微博微信等各种社交媒体上,表达着自己的焦躁不安。还有投资人发布“求助信”,不甘心“钱就这么打水漂”。


不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彭益鸿在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此案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人依然享有债权,有权要求退还投资款。但因涉及投资人众多,被依法追缴的资金相对有限,只能按比例返还投资款,投资人恐无法得到完全清偿。


此外,在尚未被立案的情况下,有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则可以通过执行保全财产追回投资款。先提起诉讼的投资人,一般比其他投资人能得到更高比例的清偿。然而,这也并非万全之策。


彭益鸿指出,有些情况下即使公安机关未立案,投资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附:上海新闻综合频道报道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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